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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王某、马某盗窃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又名杨X,绰号巨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王某、马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王某、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7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民权县X镇X路东段东沙河西侧,翻墙进到蔡xx中,进入蔡xx室内盗窃现金2000元。

2、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杨某伙同黄某某窜至民权县X村,采取撬门入院的手段,盗窃韩xx红色速派奇电动车一辆,价值2100元。

3、2011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伙同黄某某窜至民权县X镇民权林场家属院内李1xx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破窗入室的手段,盗窃李1xx红色戴尔牌手提电脑一台,价值3800元。

4、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伙同黄某某窜至民权县X路X路北白xx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的方法盗窃现金1100元。

5、2011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伙同马某、黄某某等人窜至民权县X镇X路,采取翻墙入字,攀爬入室的手段,进入居民宋x家中,盗窃长城牌台式电脑一台、三星牌滑盖手机一部,总价值3000余元。

6、2011年7月份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黄某某窜至民权县X镇X路东段李2xx家中,盗窃放在院内的深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50元。

7、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伙同黄某某窜至民权县X镇X路,采取撬门入院的手段进入徐xx家中,盗窃现金2400元。

8、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窜至民权县X镇电力大道新华书店旁,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岳xx家中,盗窃组装台式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蔡xx、韩xx、李1xx、白xx、葛x、李2xx、徐xx、岳xx的陈述,证人王xx、杨xx、张xx、李xx、吴xx、宋x、朱1xx、刘xx、付x、楚xx、朱2xx、孟xx的证言,韩xx的购车票据、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

三、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2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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