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精细盐厂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农民,住(略)。
上诉人吴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0)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按原判决执行为由,于2001年5月28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表示按原判决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