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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高某某、缪某某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1-05-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13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精细盐厂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农民,住(略)。

上诉人吴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0)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按原判决执行为由,于2001年5月28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表示按原判决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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