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X镇X村东坡组村民,现住(略)。
被告尚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民合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尚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民合村X村民,现住(略),系被告尚某甲之父。
本院于2010年3月1⑷噶馨硎死嬖罡览坑咔凰姹懈偕肜槔阑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仅半月之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便负气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及其父亲曾多次前往被告娘家请求被告回家,均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辩称,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尚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永献m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