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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诉董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女,3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2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纪勇,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女,40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天超,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诉被告董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吴纪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及其代理人王天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原告孟某与被告董某均在郑州市X区西流湖办事处西岗村旧货市场做旧货生意,双方旧货店处于对门位置,原、被告因做生意平日不和。2011年9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已怀孕6个月的原告和被告因琐事吵架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将原告无名指打成骨折,胎儿是否受影响需医院进一步观察诊断。冲突发生后,由于原、被告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945元,误工费4500元,交通费22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上共计9665元。

被告董某答辩:因为原告是孕妇,且个子比较高,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原告在公安机关也受过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2日11时左右,原告孟某与被告董某在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岗村旧货市场因为口角发生矛盾,后二人发生厮打,原告孟某将被告董某右手背抓伤,被告董某将原告孟某左手无名指掰骨折。该事件经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某分局处理,决定对被告董某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五三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手指骨关节基底撕脱骨折并脱位。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五三中心医院的医疗费票据5张,金额共计为945元;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五三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伤情;3、交通费票据22张,金额共计为220元;4、申请本院调取的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某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造成原告孟某左手指骨关节基底撕脱骨折并脱位,有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某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五三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因为过错伤害原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本院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五三中心医院的医疗票据予以认可,金额共计为945元;2、原告没有住院治疗,对误工费和营养费不予支持;3、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元;4、精神损失费,由于原告未做伤残鉴定,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计104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某各项损失共计1045元;

二、驳回原告孟某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司辉

人民陪审员付承山

人民陪审员王太山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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