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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乙诉内黄县人民政府及韩某某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韩某某之子。

上诉人刘某乙诉内黄县人民政府及韩某某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恩,被上诉人内黄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一审第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硕彦及刘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某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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