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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为与被上诉人朱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

上诉人李某甲为与被上诉人朱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和被上诉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天兰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李某甲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变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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