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刘虎,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曾用名孙X,男。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曾用名吴X,女。
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乙、吴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某区人民法院(2011)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虎、被上诉人孙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上诉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某甲义
代理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