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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马某、文某、周某、李某、郑某、耿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因涉嫌非法拘禁,2011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1年12月28日被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月17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15日经新乡X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业。因涉嫌非法拘禁,2011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1年12月28日被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月17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15日经新乡X区人民法院决定,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非法拘禁,2011年1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1年12月28日被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月17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15日经新乡X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因涉嫌非法拘禁,2011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1年12月28日被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月17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15日经新乡X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因涉嫌非法拘禁,2011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1年12月28日被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月17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15日经新乡X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非法拘禁,2011年1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1年12月28日被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月17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15日经新乡X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因涉嫌非法拘禁,2011年1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1年12月28日被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月17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马某、文某、周某、李某、郑某、耿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马某、文某、周某、李某、郑某、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庞某为索要之前借给朱XX赌博的借款伙同被告人周某、郑某、耿某将朱XX从新乡X乡市X区云妹宾馆,被告人庞某事先让被告人马某、文某在云妹宾馆开好房间,并让其二人负责看管朱XX,被告人庞某为让朱XX向其出具借条,同被告人郑某、马某对其进行殴打。2011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马某带着朱XX去医院打针时,朱XX趁其不备逃入新乡X区政府院内,后被被告人庞某、李某、周某、马某追回继续带至云妹宾馆直至当天18时许民警在云妹宾馆将被告人庞某、周某、李某、马某抓获。

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郑某、文某、耿某到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投案。

另查明: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庞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朱XX向我院表示其本身也有错,被告人庞某已赔偿损失,不再对七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参加庭审,对七被告人的行为也予以谅解,要求对七被告人从轻处罚,不判入狱。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马某、文某、周某、李某、郑某、耿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归案证明、借条、住宿登记表、证人朱某、朱某X的证言、被害人朱XX的陈述、现场示意图、证明、申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马某、文某、周某、李某、郑某、耿某为索取赌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七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马某、郑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本院在量刑时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庞某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文某、周某、李某、郑某、耿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文某、郑某、耿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月五日止。(已折抵9天)

二、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月六日止。(已折抵9天)

三、被告人文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止。

四、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二年五月五日止。(已折抵9天)

五、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二年五月五日止。(已折抵9天)

六、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止。

七、被告人耿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刘会珍

人民陪审员尚银中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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