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王某、孔某三人犯赌博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
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洲
审判员王某玖
代理审判员郝小丽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