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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危险驾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某犯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危险驾某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乙酒后驾某豫x号正三轮摩托车沿商城县X镇金刚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商城县西城客运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x/x。后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张某乙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x/x。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某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某罪,提请依法判处。同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乙酒后驾某豫x号正三轮摩托车沿商城县X镇金刚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商城县西城客运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x/x。后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张某乙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x/x。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乙供述:我某家收废品。2011年7月19日晚21时许,我某我某家喝了一瓶啤酒后,骑着一辆车号牌为豫x的正三轮摩托车带着我某妇沿着商城县X镇X路(金刚台大道)由东往鲇鱼山方向行驶,途经西城汽车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住了。当时交警让我某气酒精测试,结果为x/x。然后把我某到县医院抽血,抽完血后又把我某到县交警大队问了一份材料。最后开车把我某回家了。当晚在我某家,有我某妇、我某、我某。我某的啤酒,就一瓶。不知道什么牌子的。我某晚驾某的豫x正三轮摩托车是我某己的。黄色的。我某一个D证。

2、证人雷XX证明:2011年7月19日20时许,我某夫张某乙开着豫x三轮摩托车带着我某商城县缫丝厂去看他妈。我某去后就坐下一家子吃了一顿饭。当时张某乙也喝了一点酒,喝罢之后,张某乙就开着车带着我某俺老婆子家走了。21时左右,当行驶至北环路(金刚台大道)西城汽车客运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住了。张某乙当时就喝了一瓶啤酒。

3、证人张某乙X证明:2011年7月19日晚上20时左右,我某张某乙开着车带着他媳妇来看我某伴,我某就坐在一起吃了一顿饭,张某乙也喝了一点啤酒。喝罢之后,张某乙就从我某骑三轮摩托车走了。张某乙就喝了一瓶啤酒,好像是“金小麦”牌的,一块多一瓶的。

4、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张某乙的犯罪主体身份。(2)查获经过证明案发及破案情况。(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立案情况。(4)行驶证、驾某、驾某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张某乙具有驾某三轮车资格及三轮车情况。(5)驾某路线图证实张某乙醉酒驾某路线情况。(6)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单证明张某乙呼气酒精含量超标,达到醉酒标准。(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张某乙接受提取血样检验。

5、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从张某乙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x/x。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某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乙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危险驾某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青树

审判员陈尧

审判员赵某友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倪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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