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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张某某与贾某某、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06-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15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一九六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出生,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一九七零年四月五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一九七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一九七零年一月十日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郭某某、张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张某某,被上诉人贾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蒋积杰

代理审判员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纪洪广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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