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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邓勤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被告朱某以装修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尔后,原告多次要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朱某立即偿还借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辩称: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x元是事实,但是现在被告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还清,只能分期分批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于2009年7月27日向原告李某立据借款x元,于2009年8月7日向原告李某立据借款x元。2011年11月14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某返还借款x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某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有借条证实,借款事实成立,被告朱某应当返还。故原告李某请求判令被告朱某返还借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勤学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谭宁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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