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钢,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方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X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阳,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住所地×市X区。(2006年10月16日注销)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异议人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株中法执备字第104-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尹瑛
审判员彭林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