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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理事长。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曾某、罗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曾某、罗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27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成林

人民陪审员陈晚娇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某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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