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3)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2003)户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500元及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