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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丙犯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丙,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郭某丁,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梦先,被告人张某丙及其辩护人王某、郭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丙被他人欺骗到驻马店市X组织。2011年9月14日,贺自起(女)被他人骗到在驻马店市X村X组的一民房内的传销窝点。2011年9月19日8时许,范圆圆(身份不详)安排被告人张某丙白天对贺自起进行看管,直至同年9月22日11时被公安机关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为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虽然被告人张某丙系被他人安排对被害人进行看管,但客观上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主要由其实施,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丙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丽君

审判员朱荣海

人民审判员方义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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