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凌某,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甲,系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郑某乙,男,汉族,农民。
被告严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某乙、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八十八元,由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郭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柯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