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女,居民。
被告陈某,男,农民。
原告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某,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生性个人主义性格,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既不尽义务,也不闻不问原告母女生活与病痛,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加上被告赌=a恶习难改。原告为抚养女儿,当爹当娘四处借款为被告还赌债,夫妻十多年来争吵不休,尤其双方性格不合,已处水火不相容境地,2011年2月间彻底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陈某楠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1年8月起按每个月支付人民币600元用于支付抚养陈某楠,直至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止。3、共有财产原、被告共有财产美的空调一部,眠床一只归被告所有。4、婚姻存续期间向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贷款未还本金x元及被告陈某个人所负的一切债务由被告个人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和原告自愿结婚已16年了,十六年间和睦相处,从来不打闹,彼此之间相互尊重,日常因生活小事有过争论,但从不记恨。到如今其依然深受她和女儿,希望她和他好好经营好这个家,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7年1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陈某楠,原告程某于2011年8月22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从结婚后就经常有赌博的恶性,而且还欠下二次数额较大的赌博款,其中一次十多万、一次五十万。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对家庭的事情根本不管,不顾我和孩子生病还在赌博。被告提出,2001到2002年期间,我和朋友一起赌博,赌博了3、4次,输了3、4万元。但是父母、妻子知道后制止,我就改过了没有再赌博。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双方陈某,应认定被告于2001到2002年期间,曾参与赌博。原告主张原、被告于2011年2月份开始分居,但被告提出2011年7月7日原告回到娘家居住才开始分居。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于2011年7月7日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系属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纠纷,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宽容,原、被告双方是可以和好做家庭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耀海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叶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