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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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X、刘XX、鬲X、刘X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绰号“X”,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1年6月26日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卫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绰号“X”,男,19岁,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同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月29日被释放。2011年6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X、刘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鬲X,绰号“X”,男,18岁,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6月25日因本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绰号“X”,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川县,汉族,高中文化。2011年6月25日因本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刘XX、鬲X、刘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X、田XX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西安市X区XX网吧(以下简称XX网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X、田XX撤回对XX网吧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刘XX、鬲X、刘X及其辩护人张X、卫XX、郭X、刘XX、韩X、许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鬲X与女友在本市X路XX网吧门口聊天,适逢被害人吕X途经此处,因吕注视鬲X的女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吕X离开。之后不久,吕X持械返回并追撵鬲X未果。鬲X随即纠集多人回到网吧意欲教训吕X,因吕X未在而将此事暂且放下。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鬲X、刘X到XX网吧上网,发现吕X亦在该网吧上网,二人遂上前质问并拳打该吕。期间,鬲X接到被告人赵X的电话,鬲告知了此事。嗣后,被告人赵X、刘XX来到网吧门口与鬲X会合,一同进入网吧,鬲X指认了被害人。四名被告人对吕X进行殴打。刘XX用电脑显示器砸吕的头部,鬲X、赵X先后用木棒击打吕X后,鬲X、刘X又将吕X拖至网吧门外,鬲X、刘XX相继脚踢其头部,刘XX还用网吧门口的广告牌朝吕的头部猛击数下,赵X持刀在吕X的腹部捅刺三下,后各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吕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伤及腹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X、鬲X、刘X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刘XX、鬲X、刘X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赵X、刘XX、鬲X、刘X在庭审中均承认指控属实,未作辩解。

被告人赵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X在本案起因中相对于鬲X居于次要地位;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赵X判处九至十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有重大立功表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比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

被告人鬲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鬲X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鬲X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刘X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鬲X与女友在位于本市X区XX网吧门口聊天,被害人吕X路过时因注视鬲X女友,双方发生争执,吕X随即离开。过了一会儿,吕X持甩棍返回并追撵鬲X,鬲X逃离后又纠集数人到XX网吧寻找吕X未果。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鬲X、刘X到XX网吧上网,发现吕X也在该网吧上网,二人即过去质问并殴打吕X。此间,被告人赵X给鬲X打电话让鬲去喝酒,鬲X告知其在XX网吧打架,赵X即表示要来帮忙,并与一起喝酒的被告人刘XX随即赶到XX网吧。鬲X在网吧门口等赵X、刘XX赶到后进入网吧,并给赵、刘二人指认了被害人。四被告人随即对吕X拳打脚踢,刘XX还用电脑显示屏砸吕X的头部。各被告人将吕X拖到网吧过道时,鬲X从吧台拿一木棍击打吕X,赵X见状抢过木棍继续击打吕X。在网吧管理人员阻止后,鬲X、刘X将吕X拖到网吧门外。鬲X、刘XX、赵X先后用脚踢吕X头部,刘XX持网吧门口的铝合金框式广告牌砸吕头部数下后,各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赵X向刘X索要刀子,刘X将折叠刀打开后,赵X持折叠刀在吕腹部捅刺三下,逃离现场。吕X因被锐器刺伤腹部,伤及腹部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殁年19岁)。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鬲X、刘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6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赵X在亲属劝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明:西安市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于2011年6月25日2时许接110转警和祁XX报警,当日凌晨1时30分左右,高新四路XX网吧内四名男子将一名叫吕X(系民警在现场发现吕X的身份证确认的身份)的男子拉出网吧,在门口对该吕进行殴打,致吕X当场死亡。接报警后,即安排警力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2、民警高XX、马X、潘XX、肖XX、郭XX出具的抓获经过、案件侦破报告证明:2011年6月25日3时许,获悉高新四路XX网吧门前吕X被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鬲X、刘X到本市X路派出所投案,侦查员高XX、马X即赶往鱼斗路将二人押解至唐延路派出所审查,二人即供述了与赵X、“片X”殴打致死吕X的事实。经调查走访,获知“片X”真名叫刘XX。当日16时许,在本市X区X路XXX厂家属院二楼X排X号将刘XX抓获。6月26日14时许,侦查员潘XX、郭XX到陕西省韩城市X区北楼X单元X楼X号对赵X实施抓捕时,见到赵X父母,提出让赵X父母配合,劝赵X自首。20时许,赵X父亲赵XX约见侦查员,说赵X在韩城市X路XXXX酒店X房间等待自首,因其不忍见儿子被抓的场面,而不愿陪同前往。侦查员即赶赴该酒店X房间将赵X带走。四人对共同伤害致死吕X的事实供认不讳。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四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X区X路X号XX网吧门口,吕X尸体位于网吧门外,呈仰卧状,头朝西南,脚朝东北,上身着蓝色短袖,下身着一深色长裤,脚穿运动鞋,上身短袖被掀起,腹部裸露,腹部、面部粘有明显血迹。在距尸体头部西侧0.8米处,有一破损的广告牌,该广告牌金属架严重变形。在距尸体北侧8米处有广告牌的碎片,其上有30×35cm的血迹,在距尸体头部西侧30cm处有一范围为0.5×0.6米血迹,在距尸体北侧13米处,距高新四路西侧人行道33米处有一沾有血迹的匕某,该匕某刃长10cm,柄长12cm。网吧内,在死者吕X上网的电脑前地面上,有少量滴落血迹,范围为20×15cm,网吧工作人员交出了嫌疑人对死者进行殴打的木棒。现场提取了相关血迹、匕某、木棒等。四被告人辨认的现场与勘查现场一致。物证匕某、木棒经四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民警李X、张X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6月25日15时30分从西安市X村XXX厂家属院小二楼X排X号刘XX住处提取有血迹的牛仔裤1条、白色休闲皮鞋1双。鬲X裤子上血、刘XX裤子和鞋上血、刘X手上血由法医在XXX派出所从上述物品和人员身上提取。

5、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法尸)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和吕XX的证言证明:死者吕X鼻腔有少量血性液体,左侧外耳道可见少量血迹。上下唇粘膜有挫伤。头皮左颞部可见一4×0.2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额部正中10×4cm范围内可见点片状出血,右眼周围11×7cm范围内可见青紫肿胀伴点片状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左耳廓前3.7×2.8cm范围内可见两处条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下颌中部可见一1.6×0.7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下颌正中可见两处点状表皮剥脱。左侧锁骨外侧可见一5×1cm类弧形皮下出血。胸部左侧第7肋骨锁骨中线上可见一1.2×0.1cm表皮剥脱。腹部剑突下7cm左侧距正中线0.6cm处可见一2.4×0.7cm斜行刺创,其右下方0.5cm处可见一3.5×1cm斜行刺创,其下方2cm处可见一3×1.5cm创口,有肠组织膨出。三处刺创创角均为一锐一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深达腹腔。背部左侧中部18×7cm范围内可见4条宽0.6cm,长短不一的条状皮下出血,右侧可见一2×1条状皮下出血。右手背及腕部7×4.5cm范围内可见5条不规则条索状表皮剥脱,右肘部可见一2×0.2cm表皮剥脱。解剖见头顶部和枕部及帽状腱膜下弥漫性血肿,左枕部蛛网膜下腔可见少量出血。左肺上叶有一3.8×3.5cm挫伤。腹腔积血2000毫升,除去积血,可见胃某下端有一入口大小为1.8×1cm,出口大小为1.5×0.8cm的贯通伤,空肠可见两处相距3.5cm,大小分别为3×2.5cm、2×1cm的破裂口。腹主动脉距髂动脉分叉上4cm处可见一1×0.5cm破裂口。分析认为:A、对吕X尸体检验见其球睑结膜苍白、胃某、空肠有不同程度损伤,腹主动脉破裂,腹腔内有积血约2000毫升,吕X应系腹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B、死者腹部三处刺创创角均为一锐一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且能够穿透腹壁造成胃某通创,腹主动脉及空肠破裂,应为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所致;C、死者头面部、胸部、背部等处可见多处表皮剥脱或伴皮下出血,系钝性暴力打击所致。结论为:吕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伤及腹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吕XX确认于2011年6月29日上午10时在西安交大医学院法医解剖室见到的6月25日凌晨被伤害致死的被害人尸体,是其子吕X。

6、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陕)公(西)鉴(法物)字[2011]X号、X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证明:经对吕X血、鬲X血、刘X血、刘XX血、赵X血、鬲X和刘XX裤子上血、刘X手上血、刘XX右鞋上血、网吧内打人木棍上血、XX网吧门口地面血和楼梯台阶上血及CX号机位下地面血、XX网吧门口广告牌碎片上血进行DNA检验,结论为:①鬲X裤子上血、刘XX裤子上血、刘XX右鞋上血、网吧内打人木棍上血、高新四路XX网吧门口地面血、楼梯台阶上血、CX号机位下地面血、门口地面血和门口广告牌上血均是人血,且均系死者吕X所留的概率为99.99%;②刘X手上血是人血,是混合血,不包含死者吕X的STR分型,系其他男性所留;③匕某上血系吕X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

7、调取证据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①吕XX在15名不同男子照片中,确认编号为X号的被害人是其子吕X。②祁XX分别对X组X名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分别编号为X号的刘XX、X号鬲X、X号刘X是案发当日在XX网吧参与打架的人。③杨XX经对15名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编号为X号的被害人吕X是案发前与鬲X发生口角的男子。④被告人赵X、刘XX、鬲X、刘X经先后分别对15名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后,均确认编号为X号的吕X系被他们四人殴打的被害人。⑤被告人赵X、刘XX、鬲X、刘X经先后分别对7把形状大小相近的折叠刀、7跟形状长短等特征相近的木棍进行辨认后,均确认编号为X号的折叠刀系赵X捅伤被害人的刀子;编号为X号的木棍系鬲X和赵X先后用于殴打被害人的木棍。⑥被告人赵X、刘XX、鬲X、刘X经先后分别对15名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后,赵X、刘XX确认编号为X号的鬲X、X号刘X是在XX网吧和他俩一同殴打被害人的人;鬲X、刘X确认编号为X号的刘XX、X号赵X是在XX网吧和他俩一同殴打被害人的人。⑦被告人赵X、刘XX、鬲X、刘X经先后分别对公安机关从XX网吧内监控录像和陕西XX建设物业调取的监控录像(网吧外)仔细观看审视后,均确认录像显示的下列事实:2011年6月25日1时36分刘X和鬲X在网吧内发现被害人吕X;1时37分刘X和鬲X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随后鬲到外面打电话,刘X在网吧内看着被害人;1时41分,鬲X带领赵X、刘XX进入网吧,随即来到被害人吕X旁边,鬲X、赵X、刘XX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期间刘XX用电脑显示器砸被害人,鬲X跑到吧台取了一根木棍;1时42分赵X将被害人拉到网吧过道,刘X将被害人踹倒在地,鬲X用木棍打被害人,后赵X将木棍抢下继续殴打被害人,刘XX被网吧女老板推倒在地上,刘X又将被害人拉到楼梯口;1时45分刘X和鬲X将被害人拖到网吧门口,鬲X用脚对被害人头部连续踢踹,随后刘XX从网吧出来,继续用脚对被害人头部连续踢踹;1时46分刘XX从网吧门口拿起一个广告牌连续砸被害人的头部;1时47分鬲X和刘XX逃离现场,赵X用刀对被害人腹部连捅数刀后将刀具随手丢弃后逃离现场,在赵X捅完被害人后,返回网吧内取了衣服逃离现场。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在案。

8、证人祁XX的证言证明:她是位于西安市X区X路XX网吧的经理。2011年6月2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她在网吧上班,听到有人在网吧打架,就过去看,看见四个人围着一个人拳打脚踢,一个个子高、很某、长的比较白净的人,用电脑的显示屏砸向被打的人。她就和网管劝架,并喊不要打了。那四人就准备拉被打的人出网吧,鬲X从网吧找来一根棍子,几人就轮番用棍子打,并将被打的人往门外拉,后将被打的人拖在地上倒着拉出网吧。出了网吧她就没看到了,只听见不停地打斗声,她就赶紧报警,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她才听说被打的人已经被刀捅死了。打人的四人中她认识鬲X。

9、证人韦XX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他在XX网吧上网。1时30分左右,他在沙发区上网,突然听见有打架的声音,抬头看见VIP区的一个小伙子被四个小伙子围着用拳头在头上打,其中一个不知从哪找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用木棍在被打小伙子的背上打了三四下,网吧的网管过去把棍夺下,打人的四个小伙将被打的小伙子拖着腿拖到网吧外面去了,他看见地上掉了一部手机,也不知道是哪一方人的,就把手机捡起来交给网管,然后出了网吧。在网吧门口,看见被打的小伙子平躺在地上头朝上,打人的几个小伙子用脚在被打的小伙子头部连踏带踢,在门口打了有二三分钟,其中有一个小伙子拿起网吧门口放的一块足浴招聘的广告牌在被打的小伙子头部砸了几下,把牌子砸碎了,然后另一个小伙子向另一个同伙要了一把十来公分长的尖刀,在被打的小伙子肚子上扎了下去,然后把刀扔在旁边,打人的四个小伙子就全跑了。后来有人打了110、120。

10、证人赵XX(赵X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25日下午19许,他下班回家发现赵X在家,吃晚饭时,说和几个朋友在西安出了点事,用刀把人捅了,但不是很某重,他当时听赵X说话的口气很某松,也没有在意,以为没什么事,就没再问了。次日早8时多,他看电视,都市快报重播说在西安市X村有人被打死了,他觉得事情不太对劲,就把赵X叫来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赵X才说在高新四路XX网吧把人捅了,用刀在一个小伙子肚子上捅了二刀,那小伙子已经死了。6月26日晚,他让赵X去自首,赵X很某怕,他做赵X的思想工作,赵X同意去自首,他就给民警打电话,把民警叫到家门口,说孩子找到了,想要自首,并说他亲自送赵X去西安。民警说不用亲自送也算投案,他就告诉民警赵X在XXXX酒店X房间,他的几个朋友还在那看着赵X,公安机关的人就开车去把赵X接走了。

11、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她和男友鬲X在高新四路XX网吧门口站着说话,从南边过来一个小伙子,边走边一直盯着她看。鬲X就说“你看啥呢”,那个小伙子说“你管我看啥呢”。说完后那小伙子就进了网吧,她和鬲X还在网吧门口说话,过了不到2分钟,那个小伙子又从网吧出来了。看了他俩一眼就往南边小杨烤肉的方向走了。过了不到3分钟,那个小伙子又返回来,手里还拿了一根铁棍,长约70厘米,鬲X看到了,想着那小伙子要打他,就跑了。那小伙子看到鬲X跑,就拿着棍边喊边追,但没追上,她当时还在那站着,那小伙子回到她旁边,向她要鬲X的电话号码,她没给,那小伙子就给她说下次别让见到鬲X,见到了就收拾鬲X,说完走了,她也就回家了。

12、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8)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X区看守所监管人员信息一览表证明:被告人刘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于2008年10月29日因判处缓刑而释放。

1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赵x年7月4日出生,被告人刘x年9月21日出生,被告人鬲x年2月3日出生,被告人刘x年1月20日出生,四被告人犯罪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4、被告人鬲X的供述:2011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他和女友杨XX在XX网吧门口说话,一个小伙儿从南往北走,边走边看他女友,他就问“你看啥呢”,那小伙说“你管我看啥呢”,说完,那小伙儿就顺原路返回,往“小杨烤肉店”的方向走去。他仍和女友在原地说话,一会儿,那小伙儿从“小杨烤肉店”方向往这跑,他听见声音回头一看,见那小伙子手中拿着一根甩棍。他觉得对方要打他,就赶紧跑了。他顺着高新四路往北跑,那小伙儿追到高新四路XX网吧门口十字中间就不追了,他回赵某坡村女友的房子,把刚才的事给刘X讲了,刘X就和他一起出来往XX网吧走,碰见苏X等四五人,就和他一起到网吧找了一圈未找见人,他们就散了。6月25日凌晨他和刘X去XX网吧,发现要打他的那小伙儿在吧台正对面的VIP区坐着上网,背对他,他和刘X过去确认就是那小伙儿后,就问对方认识他不,对方没吭声。他又问昨晚你想干啥,对方还没吭气。他又问了一遍,对方还不说话,他就扇了对方一巴掌,又在胸部打了几拳。刘X上来抓住那小伙儿的胳膊往出拉,没拉动。这时他的电话响了,他就给刘X说:“你先把人看着,我去接个电话”。他就到网吧门口接电话,是赵X打的。赵某他在哪他说在网吧找到昨天要打他的人了。赵某“好,你等着,我来了”。挂了电话他下到网吧看刘X和那小伙儿还在那,就到网吧门口等。过了约二三分钟,赵X和“片X”来了,他们三人下到网吧,他给指了那小伙儿坐的位置,就一起过去了。赵X和“片X”冲过去,就打那小伙儿,“片X”拿电脑显示屏砸那小伙儿头上一下,刘X也打了,三人在那小伙儿头部和上身打了好几拳,他跑到吧台区拿了一根木棍,跑过去用木棍打那小伙儿大腿,网管和老板娘都在拉架,赵X抢走他的木棍在那小伙儿上身打了几下。他们几人把那小伙儿推搡到网吧楼梯口,让上楼梯,那小伙儿不上,他们就把那小伙儿面朝上拖着往楼梯上走,他拉的胳膊,刘X拉的腿。在把那小伙儿往上拖的时候,有一把刀从小伙儿身上掉出来,是一把银白色铁质折叠刀,那刀有20厘米长,刀刃有10厘米左右。他把刀捡起来,赵X又从他手中把刀拿走了。他们把那小伙儿拖到网吧门口,轮流用脚踢那小伙儿,“片X”拿门口放的铝合金广告牌砸了四五下,开始那小伙儿还有闪躲的动作,他看那小伙儿出气急促,就拦住“片X”,说够了。他和“片X”就转身朝南走,走了几步回头看见赵X半蹲着对他们喊,“赶紧走,我把人捅了”。后来见到刘X,刘X说赵X从其手中要走刀子,在那小伙子肚子捅了三四下,看见肠子都出来了。他和刘X回到他家,把事情经过给他爸讲了,他爸让去自首,他就和刘X到鱼斗路派出所投案了。

15、被告人刘X的供述:2011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鬲X回到住处将他叫醒,说被人打了,叫他去帮忙找人。他们到XX网吧没找到人,就回去了。6月25日凌晨,他和鬲X去XX网吧上网时,鬲X发现那男孩儿在VIP沙发区坐着上网。鬲X过去问那男孩儿认识不,然后就打那男孩儿脸上一拳。那男孩儿没说话,鬲X又打了一拳,说“你认识我不”,那男孩儿还是没说话,只是和鬲X开始厮打。他过去时,鬲X出去接电话,他就在那男孩儿脖子上打了二三下、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准备咋办。那男孩儿说不咋办,打就打了。说完这话,鬲X就和赵X、“片X”进来了,鬲给指认了那男孩儿,赵X和“片X”就打,“片X”还把显示器抱起来砸那男孩儿头。赵X把那男孩儿往过道拉,他上去将那男孩拉出来,并用脚将其踹倒。老板娘和网管过来拉架,鬲X拿一根洋镐把打那男孩儿背。他说“咱不要在这里面打”,于是他就拉着那男孩儿左腿,鬲X拉着左胳膊,他俩一直把那男孩儿拖到网吧门口。在楼梯拐弯处,赵X拿了一把刀对他说,“这小伙儿身上还带的刀,你把刀拿上”,他就拿上了刀。他们三人就在那男孩儿身上和头上乱踢,“片X”拿旁边的广告牌在头上砸了四五下,“片X”说走。赵X从他手里要过那把刀,说不捅那人几刀不舒服。赵X打不开刀,他把刀的保险给打开,赵X就拿刀到那男孩儿跟前,连捅了三刀,把刀扔在现场,他们就跑了。

16、被告人赵X的供述:2011年6月25日凌晨,他和刘XX在赵某坡村喝酒吃饭,鬲X、刘X从旁路过,他问干什么去,二人说去上网,说完二人就走了。过了一会儿,他给鬲X打电话叫鬲来喝酒,当时是用刘XX的手机和鬲X通的话。鬲X说在XX网吧打架,他就说过去看一下。之后,他和刘XX就去了XX网吧,鬲X在网吧门口等他们。他问人在哪,鬲说在网吧上网。他们三人进网吧后,他打被害人左侧太阳穴一拳,鬲X踢被害人身上一脚,刘XX用脚踹到被害人脸上,又拿电脑显示屏朝被害人砸过去。他将被害人往外拉,不知谁在后面踹了一脚,被害人往前扑了一下,他继续往外拉,鬲X拿了一根木棍在过道喊着什么,他们把被害人拉到过道后,不知谁在后面将被害人打倒了,鬲X拿木棍在被害人身上打了四五下,他和刘XX在被害人身上乱踹,不知谁把他拉开了,他就从鬲X手里抢下木棍,打被害人身上一下,之后没注意是谁把被害人拉到楼梯口,他到楼梯口时,见刘X拉着被害人的腿,倒着往楼梯上拉。他印象中在大厅捡了一把银白色长约10公分的折叠刀,刀是从被害人身上掉下来的,他把刀交给了刘X。到网吧外面时,看见鬲X和刘XX用脚乱踹被害人,他就上去补了一脚,刘XX又拿了一个广告牌砸被害人头部几下。他已经离开走出10米左右时,又返回来,从刘X手里把刀拿过来,但打不开,刘X帮他把刀打开,他拿刀对着被害人腹部捅了两三刀,随手将刀扔到旁边就跑了。当天鬲X穿红色T恤。刘XX、刘X和他都没穿上衣。

17、被告人刘XX的供述:2011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他和赵X在赵某坡吃饭,鬲X和赵X通电话说在XX网吧有点事,叫赵X过去,赵X叫上他一起去了,鬲X在网吧门口等,赵X问人在哪儿,鬲说在网吧。他们就一起下到网吧,鬲X指认了要打的人、赵X和鬲X就打一个小伙儿,并把那小伙儿往外拉,他过去用拳打了那小伙儿脸上几下,踢了一脚没踢上,他又抱起电脑显示屏朝头上打去,之后,他们四人把那小伙儿往出拉,那小伙儿拉着座椅不肯出去,鬲X的朋友(刘X)打了那小伙儿几拳,网吧的一个女的喊不要在网吧打架,鬲X往网吧方向跑去。他们把那小伙儿强行拉到网吧柜台附近时,鬲X拿一根棍,打了那小伙几下,他想要棍打那小伙,鬲X没给,网吧老板娘过来拉他们,他们将那小伙儿连打带拖拉到网吧门外,他和鬲X、赵X围着那小伙儿连踢带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他见网吧门口有一个广告牌,就拿广告牌朝那小伙儿头上、身上砸了几下,又踢了头部、身上几脚,听见有人喊“走”,他就朝南跑去,回头看见赵X从鬲X朋友手里拿了一把匕某,右手握刀,朝那小伙儿肚子上捅了几刀。刀是一把银白色折叠刀,打开时长约20公分,鬲X当天穿一件红色短袖,他和鬲X的朋友、赵X都没穿上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鬲X、刘XX、刘X因琐事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吕X,致吕X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在共同伤害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吕X实施具体伤害行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X不仅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还先后持木棍、刀子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起了最主要的作用,系第一主犯;被告人鬲X,首起犯意,纠集共同犯罪人,首先殴打被害人,不仅拳打脚踢,还首先使用木棍殴打,并与被告人刘X共同将被害人拖出网吧,其作用仅次于被告人赵X,系第二主犯;被告人刘XX除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外,还先后持电脑显示屏、铝合金框式广告牌猛砸被害人头部,其作用稍次于被告人鬲X;被告人刘X在网吧内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又将被害人拖出网吧,虽在网吧外未再直接伤害被害人,但在被告人赵X要用刀捅刺被害人时,帮赵X打开折叠刀,应系主犯,但在四被告人中,作用相对较小。故对刘XX的辩护人所提刘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是以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的,被告人赵X虽然在本案起因中相对鬲X居于次要地位,但不能影响赵X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最主要作用、系第一主犯的事实,故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考虑。被告人赵X、鬲X的辩护人以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为由,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较轻的犯罪,像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显然不能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而从轻处罚,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鬲X、刘XX、刘X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三被告人在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的过程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漠视生命,主观恶性较大,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鬲X、刘X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案发前一天是被告人鬲X先引发与被害人吕X的争执,随后被害人吕X虽有持械追赶鬲X的不当行为,但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而被告人鬲X是在事后主动寻衅,纠集多人为泄愤而伤害致死被害人,显然不能归因于被害人,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关于刘XX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XX只是供述了被告人赵X犯罪后回了韩城的情况,该情况是其如实供述的应有内容;公安机关是通过侦查手段获取了赵X的户籍资料后,通过赵X家人做工作,赵X同意投案后,被公安人员带回的,刘XX的行为不符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法定情形,不属于立功表现,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鬲X、刘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赵X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依法应视为自首;对被告人赵X、鬲X、刘X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虽无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书面建议对四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实际,可对四被告人分别从轻处罚,对四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赵X、鬲X的辩护人建议对赵X、鬲X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本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被告人赵X、刘XX、鬲X、刘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民事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8)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之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赵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被告人鬲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五、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六、作案工具折叠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燕萍

审判员李忠科

人民陪审员王新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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