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乙X号昆泰国际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北京XX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北京XX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重庆XX报社,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社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XX报社某工,住(略)-2。
被告重庆XX国际旅行社某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中信大厦XX。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儒,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XX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重庆XX国际旅行社某限公司未经北京XX有限公司许可,也未向北京XX有限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擅自在重庆XX报社某办的《重庆XX报》2009年3月26日第18版刊登的广告中使用了编号为qj-0283的图片,编号为qj-0283的图片收录在北京XX有限公司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书号为x-X-X-6)中。现乃由北京XX有限公司起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庆XX国际旅行社某限公司在2011年8月16日前向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支付图片使用费2000元,北京XX有限公司不再追究重庆XX报社、重庆XX国际旅行社某限公司本案所涉的其他法律责任。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焦健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