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6月份,被告人田某在许昌市X路管理局G311线金庙超限检测点工作期间,伙同刘×(另案处理)等人在对超限车辆的监管过程中,在收受领车人现金(田某累计分得现金约x元,案发后此款已全部追回)后,对超限车辆应处罚不处罚,违法放行超限车辆。经鉴定仅2009年4月27日至2009年6月29日就少罚款369.14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袁××、杨××等人的证言、许昌市X路管理局证明、司法会计鉴定书、罚没收据、投案自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作为超限车辆检测点工作人员,在对超限车辆监管过程中徇私舞弊,违法放行超限车辆,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许昌县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