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李某被控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岑溪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别名周X、外号桂X),男,39岁。

被告人徐某(外号三X、阿三),男,42岁。

被告人杨某(外号钟X),男,35岁。

被告人李某(外号阿X),男,24岁。

辩护人覃某某,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某某,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旺、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李某、辩护人覃某某、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驾驶粤x号面包车搭载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去到归义镇X村路口,约定由李某在新圩街等候,由周某、杨某、徐某即前往岑罗某路八标段金坡隧道工地,用木棍、扳手等工具撬开工棚内的变压器,将取出的铜芯线圈用蛇皮袋装好,待李某开车来装运时,李某却因返回岑溪市松香厂盗窃模板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李某的协助下,公安民警在归义镇X村X路边又将周某、徐某、杨某抓获,并缴获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铜线圈6只。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铜线圈6只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被盗窃物品(照片)、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收据、相关说明、证人陈某证言、被害人许某陈某、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李某分别向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杨某、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分别量刑惩处。

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李某主观上出于盗窃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盗窃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周某、徐某均有犯罪前科,分别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属于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能通过亲属自愿缴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覃某某、罗某某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李某各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金华

审判员庞勇

人民陪审员黄靖菊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