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出生于(略),河南省新郑市X镇东张寨X号。
被告陈某,男,出生于(略)。
原告田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当时被告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欠原告田某借款x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曲继峰
审判员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郑国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