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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东营市河口区建设委员会与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8-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终字第7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安装工程公司(原东营市河口区安装工程公司)。住所:东营市河口区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住所:东营市河口区X街。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建设委员会。住所:东营市河口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安装工程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1999)河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安装工程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01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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