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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张某某与崔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国峰,郑州市金水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2元,退还给四上诉人。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张文松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钱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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