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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5日,被告人鲁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自己承包的许昌县X乡畜牧站院内的15棵泡桐树伐倒。经鉴定,被伐泡桐树的立木蓄积为19.281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肖××、肖××、郑××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林业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怀忠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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