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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宁市百老汇美容美发保健会所园湖店与被上诉人刘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市百老汇美容美发保健会所园湖店。

业主李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南宁市百老汇美容美发保健会所园湖店(以下简称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30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询某、质证、辩论和调解。上诉人百老汇会所园湖店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5日,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刘某签订期限从2009年5月6日至2010年5月6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的月工资为1200元,工作岗位为后勤维修,并在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刘某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情形。2009年7月15日刘某因个人原因向百老汇会所园湖店请假7天,并获得批准。刘某在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处最后工作至2009年7月23日。2009年10月23日,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以刘某违反劳动纪律且自2009年7月23日起未上班、擅自离职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2009年10月24日,百老汇会所园湖店通过邮寄送达刘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于2009年10月28日签收该通知书。后双方发生争议,刘某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百老汇会所园湖店:1、支付2009年6月工资1200元及7月工资160元;2、支付合同违约金5000元。2009年9月18日,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也向该委提出反诉,请求:1、刘某向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5000元;2、刘某返还百老汇会所园湖店X号工牌;3、刘某返还借款400元;4、刘某返还百老汇会所园湖店生产工具一批。2010年2月3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刘某的起诉和百老汇会所园湖店的反诉,分别作出[2009]X号、X号仲裁裁决书,其中[2009]X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业主李某支付刘某2009年6月工资1200元及7月工资160元;二、驳回刘某其他申诉请求。[2009]X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某退还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业主李某X号工作牌;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某退还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业主李某借款400元、三、驳回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业主李某其他申诉请求。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不服[2009]X号裁决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刘某向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5000元;2、刘某返还百老汇会所园湖店X号工牌;3、刘某返还借款400元;4、刘某返还百老汇会所园湖店生产工具一批;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但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未对[2009]X号仲裁裁决裁定的内容起诉。

另查明:百老汇会所园湖店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后,未支付刘某2009年6月工资1200元及7月工资16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除培训费用、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故百老汇会所园湖店要求刘某赔偿劳动合同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关于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主张返还生产工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主张刘某在工作期间领取部分生产工具,但在解除合同后未退还。其向法院提交了《电工工具表》予以证明,但该表未记载单位名称及刘某的签字,且落款时间为2009年3月18日,先于刘某实际入职的时间2009年5月5日。该证据无法证明百老汇会所园湖店的上述主张。除该证据外,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未出示其他证据佐证,故对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主张刘某实际领取生产工具的事实不予采信,且对其主张返还该工具的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借款的问题。刘某向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借款400元用于支付房租,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刘某应偿还此款给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四、关于X号工作牌的问题。刘某从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处领取了X号工牌,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理应向百老汇会所园湖店返还。五、关于南劳仲裁字[2009]X号裁决的问题。百老汇会所园湖店起诉时表示系针对二份仲裁裁决起诉,但其诉请未涉及南劳仲裁字[2009]X号裁决,故应视为其认可了该裁决的内容。刘某亦未向法院起诉,亦视为其认可了该份裁决的内容。南劳仲裁字[2009]X号裁决第一项认为,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应支付刘某2009年6月工资1200元及7月工资160元,由于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刘某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一、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应支付刘某2009年6月工资1200元及7月工资160元;二、刘某应退回百老汇会所园湖店X号工作牌;三、刘某应偿还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借款400元;四、驳回百老汇会所园湖店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百老汇会所园湖店要求刘某返还一批生产工具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承担。

上诉人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是针对南劳仲裁字[2009]X号和[2009]X号两份裁决提起诉讼的。而且,刘某2009年6月20日之前的工资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已经支付,由于刘某在职期间多次迟到、早某、旷工,百老汇会所园湖店需按照《员工手册》得到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之后,才能计发刘某的工资。二、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但刘某领取了百老汇会所园湖店的生产工具至今未予归还。此外,其擅自离职,恶意关闭、拆除了百老汇会所园湖店的电力保护设施,致使百老汇会所园湖店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因此,刘某应向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支付违约金并返还所领取的生产工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判决主文,判令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无需向刘某支付2009年6月工资1200元及7月工资160元,并应向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5000元、返还生产工具一批。并判由刘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刘某答辩称:一、刘某没有迟到、早某和旷工,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违约行为。刘某没有见过百老汇会所园湖店的规章制度,也没有领取该店的生产工具。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没有向刘某支付过2009年6月及7月的工资。而刘某在2009年7月12日至21日期间请假是得到百老汇会所园湖店的批准的。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且该条款仅约定刘某需承担违约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为此,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应向刘某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外,刘某二审期间还要求法院判令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向其支付违约金、2009年6月到7月23日的工资1880元以及该期间内的加班费322.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600元。由于上述请求中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已被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09]X号裁决予以驳回,刘某并未就此提出诉讼,其二审期间提出,本院不予处理。其他请求刘某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申请,本院亦不予直接认定和处理。

本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并总结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是否应向刘某支付2009年6月工资1200元及7月工资160元;二、刘某是否应向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刘某是否应返还百老汇会所园湖店生产工具一批。

本院认为:

一、关于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是否应支付刘某2009年6月工资1200元及7月工资160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南劳仲裁字[2009]X号裁决,裁令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应向刘某支付2009年6月工资1200元及7月工资160元。但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并未就该裁决事项提出诉讼,尽管其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了其对该项裁决的异议,但由于其并未提出对该项裁决的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应视为其放弃调整该项裁决事项的诉讼权利。由于刘某也未就该裁决提出诉讼,则南劳仲裁字[2009]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上诉要求撤销[2009]X号裁决书的这一裁决事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

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以刘某存在多次迟到、早某和旷工的行为,且擅自离职、造成该店的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刘某向其支付违约金。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仅可以就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等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在《劳动合同书》中所做的关于刘某因就超出上述法律规定范围的行为需承担违约金的约定,依法为无效约定,百老汇会所园湖店不得据以主张违约金。故百老汇会所园湖店关于刘某应向其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返还劳动工具。

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持《电工工具表》主张刘某应返还劳动工具。但是,该表没有刘某的签收记录,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未能证明刘某确已领取了有关的劳动工具。由于百老汇会所园湖店未能举证,其提出的这一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百老汇会所园湖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南宁市百老汇美容美发保健会所园湖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蒙恪民

审判员仇彬彬

代理审判员梁永光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梁旖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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