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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诉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X。

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XX享有摄影作品《夜色南滨》的著作权。重庆XX有限公司为销售其开发的“南滨国际”楼盘,未经XX许可,擅自在其于2010年8月6日《重庆时报》第34版、2010年8月9日《重庆时报》第17版、2010年8月11日《重庆时报》第27版、2010年8月25日《重庆时报》T47版、2010年8月31日《重庆时报》19版、2010年9月8日《重庆时报》17版、2010年9月16日《重庆时报》36版发布的“南滨国际”楼盘广告中使用了摄影作品《夜色南滨》,并对该摄影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在上述广告照片中没有作者署名。重庆XX有限公司为销售其开发的“南滨国际”楼盘,未经XX许可,擅自在2010年10月秋季房交会“南滨国际”项目展台散发的宣传单上以及“南滨国际”项目展台的两面背景墙上使用了前述摄影作品《夜色南滨》。

现乃由XX起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重庆XX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XX摄影作品《夜色南滨》的使用费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XX不再追究重庆XX有限公司本案所涉使用XX摄影作品《夜色南滨》的侵权责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莉丽

人民陪审员费兴智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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