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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诉被告重庆XX发展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X。

委托代理人王某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晖,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重庆XX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颜莉丽

人民陪审员费兴智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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