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1,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小雄,(略)紫微法律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谭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相识,2009年11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曾于2011年1月25日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谭某1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上网聊天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11月9日双方自愿到(略)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事发生了矛盾,致使双方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生育子女和添置共同财产。2010年10月26日被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仍分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原告便起诉法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谭某与被告谭某1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勇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邓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