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专员,住重庆市X区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文化差异研究要注意的两个问题》等13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7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贰仟捌佰叁拾伍元(¥2835)、合理支出壹仟叁佰伍拾元(¥1350)及诉讼费伍拾元(¥50),共计人民币肆仟贰佰叁拾伍元(¥4235)。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马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姓名序号侵权作品字数
马某1“中国经验”与中国化的马某思主义11
2当前中国价值论研究的几个问题6
3加强理论研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8
4价值观视域中的先进文化-关于文化观的一种思考7
5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解读应注意的三个问题5.5
6马某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几个问题8.5
7全球化时代应有的价值视野3.5
8全球化条件下的价值观念冲突与文化安全问题4
9人的全面发展与婚姻、家某、社会的辩证关系——评《婚姻家某与人的发展问题研究》3
10社会信任危机:当前中国发展必须正视的一个严重问题6
11深化价值观研究与构建当代中国价值观体系6
12文化差异研究要注意的两个问题4
13当代中国人的文化觉醒——国内价值哲学研究三十年述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