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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俊轩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2011年12月21日以株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俊轩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因被告人周俊轩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将该案件退回你院。

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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