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
被告金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因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汪某与被告金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
三、被告金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汪某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金某于2011年起,每年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汪某人民币x元,至付清止;
四、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