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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华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华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管理人负责人陈建宏。

委托代理人蒋笑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华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华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美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沙华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3.5元,由原告长沙华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段郴雯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刘卫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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