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楠枝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皖北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楠枝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