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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张XX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陆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书迷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投资人:张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张XX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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