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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XX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1。

委托代理人:魏某琴,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美国x,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x,Inc.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以原告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x,Inc.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发放的《伯爵世家》宣传折页中采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为“男人”)。原告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立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至今协商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全部相关侵权制品;2、被告在重庆范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7500元;4、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1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向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4000元,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即告解决,原告就被告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前的使用上述图片的行为不再追究被告任何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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