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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X某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女,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武功县X某民.

被告XX,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武功县X某民.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于XX某经人介绍认识,XX某X某X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女孩名X某,生于XX某X某X某。男孩名XX,生于XX某X某X某。现在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2011年XX某被告XX某贩毒罪被陕西省XX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羁押于XX某X某。为了以后的生活,原告遂于2012年X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某提出离婚,被告XX某示同意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两个孩子X某、XX某由原告X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三、共同财产平房六间,原告X某表示放弃,归被告XX某有;

四、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XX

代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党XX

二0一二年X某X某

书记员: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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