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陈曹街一吹唢呐场旁边,将停放在此处吹锁呐的被害人侯某某“飞仙”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卢××、刘××追上并将电动车要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某某陈述、证人卢××、刘××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坤锋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献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