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治勇,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晓,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樊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