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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重庆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重庆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5。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取得了专利号为ZL(略).X,名称为“墙体防水对拉螺杆”的实用新型专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承建的位于重庆市X区D06/02地块的重庆国际博览会展中心N区工程项目工地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大量使用其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以后也不再使用侵权产品,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重庆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郑某赔偿人民币x元(含合理费用和诉讼费)以了结双方侵权纠纷,原告郑某不再因此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

三、原、被告同意就涉案专利产品签订新的采购合同;

四、本协议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在前述款项支付完成后,本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五、诉讼费由原告郑某负担。

现原告郑某已收到被告重庆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案款x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郑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某强

人民陪审员陈刚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妍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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