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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X区人民政府与常某及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p河服务处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祁某,该政府法制办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常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某芳,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p河服务处。住所地洛阳市X街X号。

负责人:于某,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亚亭,该处法律顾问。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意诚大厦X门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亚亭,该中心法律顾问。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通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负责人:朱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居委会主任。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建锋,男,回族,X年X月X日生。系洛阳市X区金桥鸽苑业主。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p河分局。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党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贾某、熊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X区东关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X胡同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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