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祁某,该政府法制办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常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某芳,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p河服务处。住所地洛阳市X街X号。
负责人:于某,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亚亭,该处法律顾问。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意诚大厦X门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亚亭,该中心法律顾问。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通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负责人:朱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居委会主任。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建锋,男,回族,X年X月X日生。系洛阳市X区金桥鸽苑业主。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p河分局。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党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贾某、熊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X区东关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X胡同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