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终结通知书
(2012)郴中刑执字第X号
刘石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郴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石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石泉缴纳罚金,现被执行人刘石泉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郴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刘石泉犯抢夺罪附加刑罚金x元的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