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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X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X区XX庄X路X号X室。2011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XX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岳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岳XX在本市X路西安理工大学教学楼X号楼X层教室内,将被害人梁文晰书包盗走,包内有被害人的身份证及招商银行信用卡。当日13时许,被告人岳XX用被害人招商银行信用卡取现1200元人民币。破案后追回身份证、招商银行信用卡已发还被害人。

2、2011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岳XX在本市西安理工大学图书馆四层一教室内,盗走被害人张建平放在桌子上的三星牌R458-DS28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评估价值2690元),后将电脑以980元在本市赛格电脑城附近卖给路边一收电脑的妇女。

3、2011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岳XX在本市西安交通大学B105教室内,盗走被害人龚莉在教室后面地上充电的OPPO牌A105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550元),后将手机以80元价格卖给路边一收购二手手机的男子。

4、2011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岳XX在本市陕西省图书馆,在馆内存包处的柜子上盗走了被害人韩一鑫的诺基亚2690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360元),后将手机在本市小寨附近以50元卖给路边一收购手机的男子。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岳XX盗窃四次,共计价值4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某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XX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鲁向阳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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