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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孟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陈某在陆川县X村X路段,持刀抢劫了一出租车司机甘××的人民币180元。

2、2011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陈某在陆川县X村X路段持刀抢劫了一出租车司机周××的人民币220元。

3、2011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陆川县X村X路边持刀抢劫了一出租车司机宁某人民币100多元和诺基亚手机1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陈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陈某经密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后,在玉林市南城百货门口,雇请甘××驾驶出租车载其二人到陆川县X乡X村小学路段,李某持刀与陈某抢了甘××1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被害人甘××的陈某,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陈某经密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后,在玉林市东郊车站门口,雇请周××驾驶出租车载其二人到陆川县X乡X村小学路段,李某持刀与陈某抢了周××2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被害人周××的陈某,周××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玉林市第某人民医院门口,雇请宁×驾驶出租车载其到陆川县X乡X村中宫岭路边,李某持刀抢宁某100多元和1台诺基亚手机,诺基亚手机销赃得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被害人宁某陈某,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抢劫3次,抢得人民币500元和1台诺基亚手机(销赃得款200元);被告人陈某抢劫2次,抢得人民币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李某、陈某共同实抢劫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李某、陈某事先共同密谋,积极实施抢劫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和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条、第某一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陈某共同退赔甘××经济损失180元,共同退赔周××经济损失220元;

四、被告人李某退赔宁×经济损失300元;

五、对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谢祖宁

代理审判员姚飞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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