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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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黄某乙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至2008年任陆川县X村委会民兵营长兼文书,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2月17日被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留置,同月2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2003年6月至2008年6月任陆川县X村委会出纳兼该村X村坡片片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4月7日由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贪污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9月20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0月20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黄某航(另案处理)利用分别担任陆川县X村委会文书、包片干部、支书等职务便利,在协助良田镇X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简称后扶资金)的上报发放工作中,3人经密谋,由黄某甲、黄某乙将事前拟好他人的名字填表上报,并通过黄某甲、黄某航电话联系、活动,贿赂政府担任审核工作的领导等手段使他们所填写的虚假材料获得通过审核,从中骗取了24户(103人)的水库后其扶持补贴,获取了用于领取这些补贴资金的存折24本(简称假存折,下同),除1本(4人)补发给合法应得的黄×坤外(犯罪未遂),其余23本由他们私分后分别占有使用:1本(7人)作封口费送给代队长黄×,黄某航分得4本(15人),黄某乙分得6本(26人),黄某甲及其亲友分得12本(51人),其中黄某甲自己留用2本(7人)。根据“人数一定20年不变,扶持方式5年可一调整,连续扶持20年”的文件规定,24本假存折(标准是每人每季度140元)5年共可骗取国家资金x元。至2008年6月案发,23本(99人)假存折已获取7或8个季度的移民补贴资金共x元,已被领取x元。其中(1)黄某航分得4本15人计x元,划入存折x元,已领款x元;(2)黄某乙分得6本26人计x元,划入存折x元,领款x元;(3)黄某甲个人留用2本(7人)x元,划入存折款6860元,领款686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通过黄某航将其中的20本假存折及x元退到县纪委。其中黄某甲退出9本、黄某乙退出6本、黄某航退出4本,黄×退出1本。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贪污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实施侵吞公款x元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航(另案处理)在得知库区移民补贴款“人数一定20年不变,扶持方式5年可一调整,连续扶持20年”的文件规定后,便共同商量骗取移民补贴款。黄某甲、黄某乙在协助良田镇X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上报发放工作中,利用二人分别担任陆川县X村委会文书、包片干部的职务便利,在核对库区移民名单时,将事先确定的虚假户主名单填上,由于黄某甲、黄某乙的虚报行为被当时负责审核工作的镇领导谢永潮发现,黄某甲、黄某航通过贿赂谢永潮的手段,使得虚报材料获得审核通过,骗取了24户(103人)的水库扶持补贴存折,其中1本(4人)在领回存折后补发给合法应得的黄×坤户外,其余23本(99人)由黄某甲、黄某乙、黄某航私分后分别占有使用:其中1本(7人)作封口费送给代队长黄×,黄某航分得4本(15人)计x元,划入存折x元,已领款x元;黄某乙分得6本(26人)计x元,划入存折x元,领款x元;黄某甲及其亲友分得12本(51人),其中黄某甲自己留用2本(7人)划入存折x元,领款6860元,至2008年6月案发前,23本(99人)存折已获取7季度的移民补贴资金共x元,期间此x元产生利息39.62元,利息税3.05元,已被领取x元。根据“人数一定20年不变,扶持方式5年可一调整,连续扶持20年”的文件规定,23本存折5年共可骗取国家资金x元,已存入x元,尚有x元未得逞即案发。案发后,黄某甲、黄某乙通过黄某航将其中的20本存折及x元赃款退到陆川县纪委。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川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陆川县X镇人民政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会议记录,良田镇X村两委成员分工一览表、良田财政所工资报销册,陆川县X村鹤地水库农村移民人员调查登记表、陆川县鹤地水库后期扶持方式申报表,陆川县公安局良田派出所及陆川县X镇政府的证明,陆川县X村虚报23本存折存取款取款明细,关于良田镇X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及存折基本情况、良田镇X镇X村X、15队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核查情况,陆川县X村X村干部虚报移民款违法违纪问题调查情况的若干说明,黄某健领取存折的领条,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陆川县工商银行信汇凭证,证人朱××、曾××、万××、谢××、谢×宁、罗××、陈××、江××、李××、黄××、黄×亮、曾×炬、刘××、黄×、曾×泉、丘××、黄×强、黄×六、黄×坤、黄×强、江×辉、黄×金、黄×勇的证言,共案犯谢永潮、黄某航的供述,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补发给黄×坤户的存折应以贪污未遂论处,经核查,本案中,黄某甲、黄某乙虚报并领取回24本存折是事实,但因漏报了黄×坤户的补贴存折,黄某甲、黄某乙便从24本存折中给了一本同是黄×坤为户名的存折黄×坤,案发时,此本存折已被停发补贴款,良田镇政府立即以黄×坤为户名重新帮黄×坤补办好补贴存折,补办的存折是接原存折的标准继续发放补贴款的。因为黄×坤是通过此存折来合法领取补贴款,且黄某甲、黄某乙没有实际占有此本存折,所以此本存折不应计入黄某甲、黄某乙贪污的数额。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作为农村X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国家移民扶持专项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贪污罪罪名成立。黄某甲、黄某乙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甲、黄某乙事先共同密谋,积极实施贪污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甲、黄某乙在实施骗取国家专项资金x元的过程中,已取得x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有x元未得逞,该x元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甲、黄某乙自愿认罪且主动全部退赔了其贪污的公款,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黄某甲、黄某乙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数额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

三、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违法赃款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对赃款x元所生税后利息36.5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谢祖宁

代理审判员姚飞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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