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6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乙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5月19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2011年6月1日本院决定恢复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8日上午,陆川县X镇X路西边空地修建环卫中转站,被告人张某乙和周×军(另案处理)等人以建环卫中转站影响他们的生活,污染环境为由,组织村民阻挠有关部门对环卫中转站的施工。在阻挠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乙和周×军等人为了扩大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从而使有关部门停建成环卫中转站,即在工地附近纠集人员,策划并煽动群众到铁路拦截火车。密谋后,周×军伙同他人前往上述路段铁轨拦截火车,周×军在拦截火车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下午14时27分许,郭××、范××伙同他人相继在上述地点将南下的x次货运列车拦停长达31分钟,扰乱了铁路交通的正常秩序,赶往现场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拦停火车的郭××、范××。2010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廉江市抓获被告人张某乙。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且被告人张某乙策划他人扰乱交通秩序,是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8日上午,陆川县X镇X路西边空地修建环卫中转站,被告人张某乙和周×军(另案处理)等人以建环卫中转站影响他们的生活,污染环境为由,组织村民阻挠有关部门对环卫中转站的施工。在阻挠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乙和周×军等人为了扩大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从而使有关部门停建成环卫中转站,即在工地附近纠集人员,策划并煽动群众到铁路拦截火车。密谋后,周×军伙同他人前往上述路段铁轨拦截火车,周×军在拦截火车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下午14时27分许,郭××、范××伙同他人相继在上述地点将南下的x次货运列车拦停长达31分钟,扰乱了铁路交通的正常秩序,赶往现场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拦停火车的郭××、范××。2010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廉江市抓获被告人张某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证人章××、李××、吕××、谢××、陈××、吕×伦、朱××、罗××、刘××、陈×文、周××、周×泽、丘××、陈×利、黄××、黄×兰、吕×芳、何××、刘×芳、吕×芳、杨××、陈×燕、陈×、吕×芳、陈×、吕×雪、林××、陈×琴、黎××、刘×明、林×军、吕×、周×军、郭××、范××等的证言、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且被告人张某乙策划他人扰乱交通秩序,是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乙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庞显奇
代理审判员姚飞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赖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