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楼X门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2。
法定代表人李某,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沂,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丹,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区未来之窗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烈士墓壮志路X-X-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2。
诉讼代表人余某,重庆市X区未来之窗网吧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商某某,男,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陶某,男,重庆市X区未来之窗网吧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区未来之窗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劲东
审判员谭铮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