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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甲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宜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2月6日宜州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0年5月31日宜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0年12月3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拐骗儿童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陆某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甲为报复本屯的罗某丙,于2007年8月25日将罗某丙的孙子罗某键拐骗抱走,带到都安县X村中河屯其老家收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拐骗儿童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周某某提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拘禁,被告人韦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甲因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而对本屯社干罗某丙有意见并伺机报复。2007年8月25日,韦某甲到本屯韦某乙家玩时,见韦某乙照看罗某丙的孙子罗某键(一岁零三个月),即骗韦某乙说帮带罗某键外出玩耍,后将罗某键抱走,并于当晚租车将罗某键带到都安县X村中河屯其老家收藏。次日下午,罗某键的家人到中河屯韦某甲老家将罗某键找回。2007年8月29日,被告人韦某甲到宜州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某甲向被害人父母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韦某乙、罗某丙、韦某丁、韦某戊、邓某某、覃某己、覃某庚、罗某辛证言;投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采取蒙骗方法使不满十四周某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惩处。韦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韦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为寻找被害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甲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文平

代理审判员韦q

代理审判员韦某乐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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