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1)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2年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