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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1)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2年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南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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